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弋江区:三起酒驾醉驾党员被给予党纪处分

时间:2020-10-10 09:14  来源:弋江区纪检监察网  作者:区纪委  

  酒后驾驶是违法行为,但在实际生活中,仍有个别党员心存侥幸、以身试法。

 一、马塘街道松元社区李有平酒驾案。2014年3月18日,李有平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,沿芜湖市马仁山东路由西驶向东行驶至与南塘湖路路口时,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弋江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处,给予罚款1500元、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。李有平身为中共党员,违反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03)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2016年12月,马塘街道党工委给予李有平党内警告处分。

 二、南瑞公共服务中心瑞东园社区潘红星酒驾案。2014年4月20日,潘红星在马仁山东路南关小学路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被公安机关现场查处,计扣12分,参加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考试。潘红星身为中共党员,违反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03)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2016年10月,南瑞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给予潘红星党内警告处分。

 三、火龙街道新联村祝怀文醉驾案。2016年5月12日,祝怀文驾驶轻型小货车,沿永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圣庭湖畔小区时,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,经血液检测酒精浓度,属醉酒驾驶机动车。2016年9月20日,祝怀文因危险驾驶罪被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,宣告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。2017年4月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6)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经火龙街道党工委研究、弋江区纪委批准,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