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村级“小微权力”网络监督平台(下称“小微权力”平台)的管理,建立分工明确、运行规范、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,确保平台的稳定、健康、高效运行,促进平台切实发挥功能和作用,推动村级“小微权力”监督制约新机制建设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小微权力”平台运行管理工作遵循“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加强协调、整合资源,统一管理、分类指导,勇于创新、务求实效”的原则,逐步建立职责明确、管理科学、运转高效的基层综合服务监督平台运行机制。
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公开事项
第三条 主要功能。“小微权力”平台主要功能包括“小微权力”公开事项、接受群众评议、统计督查、受理投诉举报等功能,通过“互联网+”形式,整合基层村、社区各类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,提供网上便民服务和监督,共享信息咨询服务,把权力监督延伸到基层党员群众一线。在做好网上公开的同时,进一步拓展“电脑+手机+电视”实现“三屏”合一监督管理和服务。
第四条 公开内容。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及党务、村(居)务、“三资”事项公开。公开事项包括相关申报条件、工作流程、办理结果及相关图片等。
第三章 平台管理
第五条 分级管理。“小微权力”平台实行区、街道(中心)、村(居)三级分级管理。村(居)平台负责公开相关数据的初审及上传、更新,数据上传须经村(居)主要负责人审核。对村(社区)社管信息化平台数据更新情况要及时与街道(中心)相关职能部门报告;街道(中心)平台负责村(居)上传数据的发布、统计、监督,数据发布须经街道(中心)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(或分管领导)审核把关; 区纪委平台负责数据统计、受理举报、督查通报及对各基层平台站点的业务指导、监督管理和平台软件推广应用等。
第六条 平台的设立及管理员、操作员的选配。区级管理平台设在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,管理员由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担任,操作员由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;街道(中心)管理平台设在各街道(中心)纪工委,管理员由街道(中心)纪工委书记担任,操作员由纪检干事担任;村(居)管理平台设在村(居)委会,管理员由村(居)纪委书记(或纪检委员)担任,操作员由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。各级平台操作员的选定及调整情况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。
第四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 区纪委平台管理员工作职责。及时研究“小微权力”平台管理运行和规范管理有关事宜;及时听取基层意见建议,协调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;加强对基层的指导,对平台发布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,通报有关情况;加强对本级操作员安全和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;及时妥善解决平台使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,并向区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。
第八条 街道(中心)平台管理员工作职责。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各平台站点系统业务的办理工作;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,及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;每半年开展一次管理员和操作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指导工作;对平台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;对平台使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,及时向区纪委主管常委报告。
第九条 村(居)平台管理员工作职责。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平台站点系统业务的办理工作;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,并向街道(中心)纪工委报告;加强对本级操作员的监督管理,严格数据上传流程;及时妥善解决平台使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并向区街道纪工委报告;加大宣传力度,积极引导群众查询、监督有关事项,为群众提供服务。
第十条 各级平台操作员工作职责。刻苦钻研平台系统操作知识,熟练掌握平台客户端操作程序,配合维护、保持好平台的良好运行,发现问题或异常应立即向管理员或上级报告;加强对小微权力及便民服务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,做到业务精、政策明,熟悉平台模块操作;认真做好数据的上传、发布。村(居)平台操作员数据上传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,街道(中心)平台操作员发布须将村(居)上传数据传阅给职能部门审核;做好所在地党员干部群众对平台的意见、建议以及信息收集,统计、反馈、上报有关情况;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推送及政策宣传工作;负责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归类和存档工作。
第五章 考 核
第十一条 建立村级“小微权力”平台考核制度。各街道(中心)要根据各村居的运行情况,把平台的管理及数据信息发布、审核和相关统计情况纳入村(居)干部年度考核内容。区纪委也将该项工作纳入街道(中心)党风廉政建设“两个责任”考核之中。
第六章 责任追究
第十二条 各街道(中心)村(居)平台站点要及时发布、更新数据信息,区纪委建立村级“小微权力”平台网上督办制度,适时进行督查和通报。出现3次错误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,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或经办人进行提醒谈话;5次以上或对长期不更新、不达标的,主要负责人要到区纪委说明情况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;数据的上传、发布前未经审核的,或造成严重影响的,将严格问责。
第十三条 区纪委、各街道(中心)设立举报电话,受理在“小微权力”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决不姑息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弋江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