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芜湖市弋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

芜湖市弋江区监察委员会

主办

首页 > 清风学堂 > 探讨交流

以借为名索要财物的行为定性

时间:2024-09-11 15:01  来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  

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,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,收受贿赂手段更趋隐蔽,如以借为名收受或索取好处。对此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,从涉案财物性质、以借为名受贿的特殊情形以及索贿情节认定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、准确定性。

有这样一起案例。赵某系A市B区住建局工作人员,负责该区征收拆迁相关业务的招投标工作。赵某常年沉溺于高档消费,为获得足够资金支持,2020年5月,其以父亲患重病急需用钱为由,向在B区承接旧城改造和房屋拆除项目的企业老板甲、乙二人分别提出借款50万元。赵某认为自己在B区征收拆迁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甲、乙二人提供过帮助,二人此后在项目承接等方面依旧需要自己的帮助,他们必然不会拒绝借款,且也不会要求归还。

甲此前就因赵某的帮助向其表示“想感谢一下”,在赵某提出借款要求后,就明白赵某实际上是向自己要钱,但甲认为赵某作为普通工作人员不值得输送50万元,故谎称自己身边仅有20万元现金,并表示赠与赵某不必归还。赵某为掩饰行径,向甲出具了载明借款20万元的无签字打印版借条,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,直至案发,赵某未归还款项。

乙在听到赵某借款要求后,虽不情愿,但碍于赵某与自己的业务有直接的职务关联性,故同意向赵某借款50万元。赵某为掩饰行径,向乙出具了载明借款50万元的无签字打印版借条,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,获得该50万元后,赵某即用于挥霍享乐。借款期满后乙曾先后3次向赵某催讨上述钱款,但赵某无任何归还的意思表示,乙认识到赵某不准备归还钱款,因担心催讨会得罪赵某,影响自己的业务,故直至案发,未再向赵某催讨上述款项。